一、第一類建築物,其設置小型車停車位數超過一百五十個,或樓地板面積超過二萬四千平方公尺。
二、第二類建築物,其設置小型車停車位數超過三百六十個,或樓地板面積超過四萬八千平方公尺。
三、第三類建築物,其設置小型車停車位數超過一百八十個,或樓地板面積超過四萬八千平方公尺。
四、第四類建築物,其設置小型車停車位數超過二百個,或樓地板面積超過六萬平方公尺。
五、第五類建築物,其設置小型車停車位數或樓地板面積,由中央主管機關視實際情形另定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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